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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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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耀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259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259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蘇○○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同法第36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下稱特殊適用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上市公司應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Regal International Group Ltd(中文名稱:耀傑集團有限公司)未於108年4月15日前公告申報107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特殊適用辦法第3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瀏覽人次: 1729   更新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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