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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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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37262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37261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372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3726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1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同準則第19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二)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四)罰則: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時尚)之下列事項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規定:
1、亞洲時尚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108年度稽核計畫及107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2、亞洲時尚未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規定,申報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等資料。
3、亞洲時尚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07年11月份至108年2月份之營運情形。
(二)受處分人為亞洲時尚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第14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1項第3款、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略>
副本: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2段360號7樓之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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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372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時尚)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8月14日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核已違反前揭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以107年8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23571號函、107年9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5715號函及107年11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0273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亞洲時尚屆期仍未辦理。
(二)受處分人為亞洲時尚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略>
副本: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2段360號7樓之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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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1372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7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08年4月30日前)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7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OO,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略>
副本: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2段360號7樓之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瀏覽人次: 2769   更新日期: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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