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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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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命該公司停止沈00 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126581號,金管證期字第108031265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80312658號
 
受處分人姓名:沈○○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主旨:命令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凱基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凱基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受處分人擔任該公司自行買賣業務員期間,有利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於凱基期貨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以手機下單至其他期貨商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本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外…」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登錄為凱基期貨自行買賣業務員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有利用交易人沈○○在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國內期貨交易共計成交○口、國外期貨交易共計成交○口),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2、受處分人有於凱基期貨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以手機下單,與凱基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2120買賣決策之執行(四)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門人員禁止於交易時間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與期貨經紀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應用程式等)連結」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及凱基期貨○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及第23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沈○○君<略>、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公差
 
 
副主任委員 張 傳 章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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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126581號
 
受處分人名稱: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其前受雇人沈○○(下稱沈員)有於受處分人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以手機下單至其他期貨商及受處分人未訂定自營部門人員行動通訊設備相關控管機制等情事,與其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沈員擔任受處分人自行買賣業務員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於受處分人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以手機下單至其他期貨商之情事,與其內部控制制度「CA-22120買賣決策之執行(四)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門人員禁止於交易時間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與期貨經紀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應用程式等)連結」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2、受處分人未訂定交易室管理相關規範(含手機使用管控),與其內部控制制度「CA-22120買賣決策之執行(五)針對前項規定,期貨商(公司)應自行訂定相關控管機制,或透過使用者帳號(或登錄帳號)進行管理」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公差
 
 
副主任委員 張 傳 章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瀏覽人次: 4952   更新日期: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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