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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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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572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572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曾○○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方○○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李○○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江○○
 
主旨:連帶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相關訊息;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董事長、總經理或1/3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係屬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二、查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君自107年11月21日起陸續退票,並於107年12月7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依公司法第30條第5款規定當然解任,惟該公司遲至107年12月27日始公告總經理異動相關訊息,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有關總經理異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相關訊息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等4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等4人連帶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行為時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曾○○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瀏覽人次: 2892   更新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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