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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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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791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17919號
 
受處分人姓名:邱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登公司)於104年5月11日公告遭OOO求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民事訴訟案,其後OOO於106年5月4日擴大求償金額至10億元,訴訟內容已有重大變化,惟家登公司未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相關資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行政罰法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至第106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邱OO<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OO】<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瀏覽人次: 3210   更新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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