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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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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齊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1015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101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1015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發行人不依規定公告申報財務報告者,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者,得按次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6年度財務報告,因會計師未能取得部分子公司之財務資訊,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及判斷是否須作必要調整,致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核已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經本會107年8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1814號函、107年9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6409號函、107年10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9855號函、107年12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6971號函、108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22261號函、108年4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88531號函及108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144511號函,限期該公司洽請會計師重行查核並重行公告申報相關期間財務報告,該公司迄未依限辦理。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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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10151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 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7年度財務報告,因會計師未能取得部分子公司之財務資訊,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及判斷是否須作必要調整,致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核已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經本會108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144511號函,限期該公司洽請會計師重行查核並重行公告申報相關期間財務報告,該公司迄未依限辦理。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OO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瀏覽人次: 2639   更新日期: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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