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108380號)
2019-06-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108380號
受處分人姓名:朱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4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二、 處分事實:
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漢公司)之子公司S&T AG Austria於107年10月29日為Kontron Modular Computer S. A. S.及Kontron Europe GmbH背書保證金額為歐元30,000仟元(折合新台幣1,050,600仟元),經查該筆新增背書保證未依行為時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期限內公告申報。
三、受處分人為樺漢科技為行為之負責人,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 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朱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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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