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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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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213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2136號
 
受處分人姓名:曾○○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1月9日董事會決議子公司商杰股份有限公司及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惟遲至108年6月13日始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
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曾○○<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會計室、秘書室)、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曾○○】<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巷50號8樓>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瀏覽人次: 2576   更新日期: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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