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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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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分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28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2833號
 
受處分人姓名:苑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OOO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規規定: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同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12條第5款之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第12條第8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處分事實: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為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分別為142,918千元及89,280千元,超過其所訂背書保證限額,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3條及第17條第1項規定。經本會107年7月13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26309號函、107年8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2500號函及108年1月9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589號函限期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督促子公司改善,子公司迄未改善。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處理準則第13條及第17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苑OO<OOO>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公差
 
 
副主任委員 張 傳 章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瀏覽人次: 2984   更新日期: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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