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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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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俞ΟΟ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29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322933號
 
受處分人姓名:俞○○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二、 經查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5月2日至108年2月20日間陸續收到國稅局裁處書,對該公司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暨罰鍰,合計約新臺幣61,626仟元,惟該公司遲至108年4月24日始將相關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有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三、 復查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13日收到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應給付寶麗旺實業有限公司所提出清償文山區萬美街房產之剩餘價金暨代墊款項約新臺幣30,844仟元,惟該公司遲至108年5月31日始將相關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有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四、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俞oo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瀏覽人次: 2398   更新日期: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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