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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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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113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113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蘇○○
 
主旨:連帶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或該公司)於107年6月28日、9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向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信公司)購置不動產,並於107年12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公司。復查前開行為時,台端為大飲公司之董事,亦為國信公司董事並持有國信公司股份,受處分人林○○及蘇○○為大飲公司之董事及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台端等3席董事與前開董事會議事項均具利害關係,惟均未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該等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董事姓名、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二、 受處分人等3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等3人連帶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行為時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孫○○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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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113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孫○○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蘇○○
 
主旨:連帶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或該公司)於107年6月28日、9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向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信公司)購置不動產,並於107年12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公司。復查前開行為時,受處分人孫○○為大飲公司之董事,亦為國信公司董事並持有國信公司股份,台端及受處分人蘇○○為大飲公司之董事及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台端等3席董事與前開董事會議事項均具利害關係,惟均未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該等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董事姓名、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二、 受處分人等3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等3人連帶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行為時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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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8013113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蘇○○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孫○○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
 
主旨:連帶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或該公司)於107年6月28日、9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向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信公司)購置不動產,並於107年12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公司。復查前開行為時,受處分人孫○○為大飲公司之董事,亦為國信公司董事並持有國信公司股份,台端及受處分人林○○為大飲公司之董事及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台端等3席董事與前開董事會議事項均具利害關係,惟均未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該等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董事姓名、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二、 受處分人等3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等3人連帶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行為時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瀏覽人次: 2532   更新日期: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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