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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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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529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25298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進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和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間資金貸與和進公司前副董事長陳○○新臺幣2,013仟元,惟和進公司107年12月至108年4月之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未揭露相關資訊,遲至108年5月28日始補行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瀏覽人次: 3183   更新日期: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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