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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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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2478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24789號
 
受處分人名稱: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杜○○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辦理開戶作業及變更基本資料作業,未由登記開戶人員辦理,暨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有關開戶及變更基本資料之查核時,有查核不實之情形,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辦理開戶作業及變更基本資料作業,未由登記開戶人員辦理,暨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有關開戶及變更基本資料之查核時,有查核不實之情形,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W-21000人員聘僱作業」有關「負責人及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及總則十七內部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七)內部稽核人員對查核結果應予合理判斷,此項判斷應有可靠之理論依據,獲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月○○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108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杜○○先生】<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瀏覽人次: 3950   更新日期: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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