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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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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3374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33745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達投顧) 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3條第4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四、未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申報、公告…財務報告…。」。
二、次按本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三、亨達投顧未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違反本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爰依本法第113條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4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劉○○女士)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3130   更新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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