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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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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磐儀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4108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8034108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李O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12條第5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二)罰則: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儀公司)108年11月13日董事會決議為Amobile Intelligent Corp. Limit背書保證新臺幣236,240千元,致背書保證餘額已逾自訂限額新臺幣180,307千元而有超限情事,違反前開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為磐儀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李O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363   更新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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