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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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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4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462號
 
受處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利害關係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70781513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6樓
 
主旨:命令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08年6月14日至6月21日赴玉山證券板橋分公司進行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客戶帳戶下單買賣股票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於108年6月14日至6月21日赴玉山證券板橋分公司進行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客戶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及有資金往來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曾○○先生)<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6樓>(請以雙掛號送達)、李○○先生<○○○>(請以雙掛號送達)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
抄本: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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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462號
 
 
 
受處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利害關係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70781513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6樓
 
主旨:命令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08年6月25日至7月2日赴玉山證券城中分公司進行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客戶李○○買賣股票交割款有由受處分人轉帳支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於108年6月25日至7月2日赴玉山證券城中分公司進行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客戶李○○買賣股票交割款有由受處分人帳號轉帳支應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曾○○先生)<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6樓>(請以雙掛號送達)、李○○先生<○○○>(請以雙掛號送達)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
抄本: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瀏覽人次: 5496   更新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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