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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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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0054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00547號
 
受處分人名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康○○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對於員工聽取錄音內容及錄音存檔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之管控措施,致員工有將內部人員錄音內容擷取並公布於私人LINE社群之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查受處分人○○分公司自行查核人員○○○(以下簡稱○員)及○○○(以下簡稱○員)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時,有將內部人員電話錄音檔案公布於私人LINE社群之行為,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總則十七、內部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八)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係接觸公司第一手機密檔案資料,應嚴格保密,並應提高警覺,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 受處分人對於員工聽取錄音內容及錄音存檔,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之管控措施,導致受處分人○○分公司自行查核人員非因業務需要即可任意聽取錄音內容並轉存錄音檔案,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四) 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109年1月6日陳述意見書、○員108年12月31日陳述意見書及○員109年1月3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小姐,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先生】<臺北市復興北路143號5樓及6樓>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3837   更新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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