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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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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罰鍰。(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3391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3391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許○○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規定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09年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核有違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許○○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482   更新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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