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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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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停止林○○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4216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80342164號
 
受處分人姓名: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康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擔任受託買賣業務員,有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及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外…」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為康和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情事:
1、受處分人於○年○月○日為○○○等協助解說非屬康和期貨下單軟體,且以通訊軟體提供該下單軟體收費等資訊,與康和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二十一)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2、受處分人於○年○月至○月間利用○○○等為其招攬客戶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共○戶,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康和期貨○年○月○日○○函暨說明書、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及第23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林○○君<略>、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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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803421641號
 
受處分人名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受託買賣業務員林○○(下稱林員)有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及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55條第21款所明定;按「期貨商業務員,於從事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之受託買賣業務員林員於○年○月○日為○○○等協助解說非屬受處分人下單軟體,且以通訊軟體提供該下單軟體收費等資訊,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二十一)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規定不符,及於○年○月至○月間利用非公司受雇人○○○等為其招攬客戶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共○戶,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55條第21款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函暨說明書、林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21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略>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4573   更新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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