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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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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晉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5413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5413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晉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椿公司)截至109年第2季資金貸與PT Camellia Metal Indonesia新臺幣(下同)127,803仟元及Camellia Metal Thailand38,107仟元,屬短期融通性質,晉椿公司董事會係分別於106年5月10日、106年6月14日及106年9月21日通過上開資金貸與,貸與期間已超過一年,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先生
副本:略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O O
瀏覽人次: 2925   更新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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