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9036539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90365394號
受處分人姓名:趙○○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市○○區○○里○○鄰○○路○○號○○樓之○○
利害關係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陳○○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474649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2段95號3樓
主旨:命令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於109年2月18日赴兆豐證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與客戶借貸款項、代客戶保管存摺、代理客戶買賣交割有價證券、及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第11款、第17款及第23款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十一、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二十三、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第11款、第17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櫃買中心於109年2月18日赴兆豐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與客戶陳○○有借貸款項、代客戶陳○○及簡○○保管存摺及已簽名之空白取款條,並代理2人買賣及交割有價證券、及向客戶陳○○及詹○○媒介及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第11款、第17款及第23款之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第11款、第17款及第23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女士)、趙○○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
 
 
 
瀏覽人次: 3630   更新日期: 2020-11-2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