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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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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6544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65440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109年2月11日至27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對屬私募基金客戶未辨識實質受益人及對高風險與中低風險客戶均有超逾定期審查期限未辦理審查之情事,核已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3條第7款及第5條第3款規定。
二、理由: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次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5條第3款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及「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二)本會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辦理客戶定期審查案件,有對屬私募基金客戶僅審查管理機構,未對基金客戶進行審查之情事,致未能辨識實質受益人,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
2、經紀業務部每季由系統產製次季高風險定期審查屆期客戶名單之檔案,以電子郵件通知總分公司辦理屆期客戶之持續性審查作業,中低風險客戶則由營業單位業務人員自行每月初進系統查詢當月定審未完成名單及次月須定審之名單,經查有客戶已超逾定期審查期限未辦理審查之情事,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5條第3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7949   更新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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