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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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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556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5560號
受處分人名稱: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52428602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韓○○
地址:略
主旨:處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5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所明定。
二、次按「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金融機構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及「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分別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9條第4款所明定。
三、本會於109年5月11日至18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尚未將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比對與篩檢邏輯及檢視標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之監控程序(包括監控態樣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等)予以書面化,不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執行,核有違反前揭法令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9條第4款規定,除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外,並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9條第4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收送達人:代表人韓○○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4026   更新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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