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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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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之裁處書(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6559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6559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黃O O先生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另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查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得利公司)核有下列事項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
1、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4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0361546號函、同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21101號函、同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23291號函、同年7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1090號函、同年8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691號函、同年9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571號函及同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182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2、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5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23291號函、同年7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51090號函、同年8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691號函、同年9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571號函及同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182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3、恩得利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109年8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39691號函、同年9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571號函及同年10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5182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4、另恩得利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9年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9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壽佐先生
副本: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O O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O O
會辦單位:(局外)
依照分層負責得由會文第一層 局長   決行No.0015
會辦單位:(局內)
    
 
 
 
瀏覽人次: 2320   更新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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