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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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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6573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6573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林郭OO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7項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四、該議案超過300字或有第1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2項、第4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之股東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向該公司提出108年度股東常會議案「請提前全面改選全體董事,於本次股東常會後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舉新任董事9名(含獨立董事3名)」,按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之「改選全體董事」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且「召開股東會」為基於同一規定之構成要件,爰前揭提案應屬一項議案,惟大同公司108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以提案超過一項等,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爰依公司法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7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郭OO君
副本: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淵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瀏覽人次: 3597   更新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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