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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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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字第110036014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0148號
受處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劉○○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318643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97號11樓
主旨:命令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達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0年2月15日至110年5月14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4條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分別明定「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9年8月24日至26日赴亨達投顧進行實地查核,經抽檢亨達投顧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登錄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情形,發現投資研究部主管陳○○自107年8月起有頻繁買賣股票卻未申報交易情形,及以本人帳戶買賣與推介客戶相同股票等異常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綜具前述,亨達投顧業務人員陳○○之違規事實,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本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陳○○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瀏覽人次: 2902   更新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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