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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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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裁處書(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738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7382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或該公司)於109年6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信公司);經查前開行為時大飲公司之董事孫○○,亦為國信公司董事且持有國信公司10%股權,孫君並為大飲公司法人股東嘉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隆公司)及錫標有限公司(下稱錫標公司)之代表人,並分別持有該二公司達99%以上股權,該二公司並分別指派各3席代表人擔任大飲公司董事;復查前開大飲公司董事會討論資金貸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出席董事包含嘉隆公司指派之3席代表人、錫標公司指派之2席代表人,以及行為時國信公司受僱人蘇○○君共6席,所有出席董事就前開董事會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均具利害關係,惟均未於董事會說明涉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前開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董事姓名、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先生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一份)、證券期貨局(主計室)(二份)、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鎮民先生)

 
瀏覽人次: 1968   更新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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