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60156號)
2021-0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60156號
受處分人名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劉○○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罰鍰合計新臺幣60萬元,及命令元大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吳○○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10年2月15日至111年2月14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
(一)元大投信前元大多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吳○○(下稱吳員)之關係戶薛丁格的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薛丁格公司),於108年7月至11月期間,有多次同日買賣與前開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吳員自陳有與薛丁格公司人員討論股票投資而可能提及產業龍頭個股,造成消息洩漏予他人之疑慮,其行為核已違反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二)元大投信未善盡督導之責,致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吳員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核有違失。
三、綜具前述,元大投信及前受僱人吳君之違規事實,其違規行為已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除另案對元大投信予以糾正外,並依本法104條、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劉○○先生)、吳○○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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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