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分別停止葉○○、王○○及阮○○各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4992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49921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49922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49923號)

    檔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74992號
受處分人名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就客戶之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以核定交易額度、客戶未提供財力證明申請即放寬其交易額度、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內部人員帳戶未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未查明非內部人員電子下單之IP位址與公司內部網路IP位址相同之原因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應依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末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法令情事:
1、辦理期貨受託買賣交易額度審核作業,未就交易人之資產、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僅以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作為財力證明並據以核定交易額度,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
2、辦理徵信作業,交易人未提供財力證明,卻有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委託及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金額逾越50萬元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一)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開戶徵信作業及部位管理,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7.開戶時未提供符合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不得逾新臺幣50萬元」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3、交易人之交易對帳單寄送至受處分人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20結算交割作業「(十)...對帳單...不得交由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代收,亦不得寄送至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含公務用及個人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4、辦理內部人員帳戶管理作業,未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公司就所屬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5、非內部人員電子下單之IP位址與受處分人內部網路IP位址相同,受處分人未依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二)內部人員及其配偶交易之管理...5.公司發現有非內部人員帳戶經由內部網路從事網路下單情事時,應查明原因」之規定查明原因,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月○日及○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略,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49921號
受處分人姓名: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略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康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擔任業務員,有上班時間於康和期貨營業處所未使用內部網路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外…」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所明定。
(二)本會於○年○月○日至○日派員赴康和期貨進行期貨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年○月○日、○日及○日於康和期貨○○分公司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有未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之情事,與康和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二)…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康和期貨○月○日及○月○日陳述意見書、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葉○○君、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49922號
受處分人姓名:王○○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略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康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擔任業務員,有上班時間於康和期貨營業處所未使用內部網路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外…」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所明定。
(二)本會於○年○月○日至○日派員赴康和期貨進行期貨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年○月○日、○日及○月○日於康和期貨總公司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有未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之情事,與康和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二)…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康和期貨○月○日及○月○日陳述意見書、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王○○君、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749923號
受處分人姓名: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略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康和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受處分人擔任業務員,有上班時間於康和期貨營業處所未使用內部網路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外…」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所明定。
(二)本會於○年○月○日至○日派員赴康和期貨進行期貨經紀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年○月○日於康和期貨總公司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有未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之情事,與康和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二)…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本會○年檢查報告、康和期貨○月○日及○月○日陳述意見書、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阮○○君、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瀏覽人次: 4344   更新日期: 2021-02-0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