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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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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Technics Oil & Gas Limited(中文名稱: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未出具財報處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081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0814號
受處分人: A****w G******t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查Technics Oil & Gas Limited(中文名稱: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新加坡交易所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05年第3季至108年度,暨109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36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A****w G******t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1693   更新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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