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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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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7981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79812號
受處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109年11月9日、10日及1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辦理主機共置(Co-location;下稱Co-Lo)服務僅提供與資訊廠商具高度關聯之特定人使用,且未依規定設置防火牆及將最高權限相當之帳號提供維運廠商使用、未保存Gateway設備之稽核日誌及未完整保留Co-Lo主機對外防火牆進出紀錄等資訊安全作業缺失,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證交所109年11月9日、10日及1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受處分人於Co-Lo機房放置之交易主機係分別向3家資訊廠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租或採購,僅提供○名與該等資訊廠商具有高度關聯性之客戶使用,且受處分人Co-Lo主機連至證交所之設備未建立防火牆,並有將交易主機最高權限相當之帳號提供委外之維運廠商使用,顯有為特定人提供量身訂做Co-Lo服務,而未落實資訊安全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23、:「公司經營經紀業務且與證交所簽訂主機共置服務契約者,應依『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使用該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並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行為時之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證券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訂定)使用規則且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內控標準規範CC-17010網路安全管理(二)1、「應建立防火牆」及CC-18000存取控制(二)5、「查核委外人員所使用之電腦紀錄,確認未授予委外人員過高之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或不當使用權,且於委外期間結束後,立即收回該項權利,以免被盜用、竄改資料」等規定。
(二)其他資訊安全作業缺失:
1、未保存Gateway設備接收DMA客戶資料後並轉送至Co-Lo機房之稽核日誌,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C-18000存取控制(四)3、「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三年。」之規定。
2、Co-Lo主機對外防火牆進出紀錄未保留106年12月25日至107年8月12日之防火牆LOG,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C-17010 網路安全管理(二)3、「防火牆進出紀錄及其備份應至少保存3年」及6、「公司應每年定期檢視並維護防火牆存取控管設定,並留存相關檢視紀錄」等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5019   更新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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