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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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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3125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31252號
受處分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兼營槓桿交易商業務,使用MetaTrader 5 交易平台系統(下稱:MT5系統),於MT5系統上線前未留存測試計畫等相關紀錄,且未適時更新MT5系統應用程式,致未依受處分人○年○月○日「槓桿保證金契約風險因應方案」會議決議,執行停止接受客戶美元兌南非幣新倉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第80條第4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槓桿交易商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取得並使用系統廠商設計之MT5系統,於MT5系統上線前未留存測試計畫、測試報告等相關紀錄,且未適時更新MT5系統應用程式,致未依受處分人○年○月○日「槓桿保證金契約風險因應方案」會議決議,停止接受客戶美元兌南非幣新倉交易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六)系統測試:1.訂定測試計畫,... 。2.依測試計畫請應用系統使用單位共同測試,且應完整記錄所有測試經過及結果。3.修改測試過程中之錯誤,並將所有設計上相關之改變配合修訂更新。4.製作測試報告其內容至少須包含下列項目...。」及CA-21100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三十九、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訂定從事該項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處理程序或納入既有之期貨交易處理程序,進行必要之風險管制與資訊公開…。」所訂定「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處理程序」第5條第3項「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相關政策及程序,得視商品與市場情況適時調整...」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及○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3938   更新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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