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裁處書(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3588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35888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飲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收受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順公司)函告,要求大飲公司履約執行其於88年1月1日與旭順公司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書,惟大飲公司109年12月10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將依約辦理,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明定。
二、大飲公司將依約辦理與旭順公司之和解協議書,涉及大飲公司商標權「蘋菓(果)西打」之歸屬及未來能否持續以既有品牌產銷,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惟查大飲公司遲至109年12月10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大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一份)、證券期貨局(主計室)(二份)、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鎮民先生)

 
瀏覽人次: 3115   更新日期: 2021-03-2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