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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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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3866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38668號
受處分人:黃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
一、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興公司)股權予關係人中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中整公司),該項交易金額已達中福公司109年第3季財務報告總資產10%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該公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屬對當日與會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黃OO、胡OO及金OO)及兼任中福公司派任福興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獨立董事胡OO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惟依董事會議事錄,該次會議未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又中福公司未將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詳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該公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OO先生
副本: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3334   更新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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