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會計師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105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1053號
受處分人:○○○會計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事實:貴會計師109年5月11日辦理○○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增資250萬元之資本額查核簽證,經查該公司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間迭有變更負責人、地址之情事,案件風險偏高,具控制權之股東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待釐清,惟查貴會計師未採取合理措施進一步確認有無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實質受益人。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且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同法第4項規定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5項規定違反第1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訂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復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5款第1目規定,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經查貴會計師辦理○○公司增資250萬元之資本額查核簽證,且據經濟部工商登記網站顯示,該公司於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間迭有變更負責人、地址之情事,案件風險偏高,具控制權之股東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待釐清,惟貴會計師未採取合理措施進一步確認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實質受益人,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5款第1目規定,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期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會計師
副本:本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12360   更新日期: 2021-06-0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