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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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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543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5439號
受處分人:程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膠原公司)公告申報之109年度財務報告,未由符合規定資格條件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膠原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程OO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膠原公司公告申報之109年度財務報告,未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復按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二、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三、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會計或內部稽核業務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二)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會計或審計考試及格。四、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年以上。
二、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三、查膠原公司公告申報之109年度財務報告,未由符合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膠原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程OO先生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353   更新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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