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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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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719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47194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110年第1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10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以110年5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4977號函請英瑞公司洽請會計師重新核閱,並於文到後20日內重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35條至第43條之8等規定;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簽證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英瑞公司前揭未依本會上開函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110年第1季財務報告事項,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女士
副本: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2197   更新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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