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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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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瑞公司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4626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46265號
受處分人:翁○○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公司)前董事長翁○○兼任揚州暻泰車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暻泰車材公司)董事,惟於110年3月22日董事會追認英瑞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揚州英諦車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揚州英諦公司)資金貸與暻泰車材公司案時,未說明該項議案與自身之利害關係,且未於討論及表決時予以迴避,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26條之3……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65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英瑞公司前董事長翁○○兼任暻泰車材公司董事,惟於110年3月22日董事會追認英瑞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揚州英諦公司資金貸與暻泰車材公司案時,未說明該項議案與自身之利害關係,且未於討論及表決時予以迴避,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以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翁○○ 君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娜女士)
瀏覽人次: 3845   更新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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