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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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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4946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49465號
受處分人:黃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查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光科技)於110年5月10日召開董事會,惟前開董事會議事錄未詳實記載董事之發言摘要,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所明定。
二、菱光科技於110年5月10日召開董事會之會議中,董事對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皆有發言,惟菱光科技未於董事會議事錄詳實記載董事之發言摘要,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以菱光科技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OO
副本:(證券發行組)、(秘書室)、(主計室)、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2478   更新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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