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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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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5396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53963號
受處分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年○○月○○日及○○○年○○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業務員受理客戶未敘明委託價格之電話委託,以及業務員張貼廣告文宣之網址部分漏未向受處分人申報,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分別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客戶○○○(下稱○君)○○○年○○4月○○日及○○月○○日向受託買賣業務員○○○(下稱○員)電話委託下單,惟○君未敘明委託價格,○員仍受理委託,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另○員張貼廣告文宣之網址有部分漏未向受處分人申報,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820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之「(七)公司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廣告宣傳資料…並應就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事項自行訂定管理規範…」所訂「業務員執行業務作業細則」第1條業務招攬與客戶開發「四、…業務員應將網路行銷之位址確實登載『網路行銷法規遵行切結書』…」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四)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抄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2816   更新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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