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處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5924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59247號
受處分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未檢附交易人財富及資金來源資訊之佐證資料與保存電話錄音紀錄,且未對客戶交易進行詳細審視及就警示交易態樣確實分析判斷其合理性等缺失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涉有下列缺失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810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關「(五)公司…應依…所自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確實辦理」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1、○年○月○日重新辦理交易人○○○(下稱○君)防制洗錢風險評估作業,未檢附○君之財富及資金來源資訊之佐證資料,與受處分人「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2條第9款之規定不符。
2、○年○月○日重新辦理○君防制洗錢風險評估作業及加強客戶審查措施作業時,係由業務員以電話驗證卻無電話錄音紀錄,與受處分人「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11條第3款之規定不符。
3、未就○君交易進行詳細審視,致未能確保○君所進行之交易與其收入來源、財力狀況及風險相符,亦未進一步瞭解○君之資金來源,與受處分人「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3條第2款之規定不符。
4、辦理○君○年至○年間之疑似洗錢交易態樣分析作業,未就○君所達警示交易態樣確實分析判斷其合理性,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未敘明評估分析之依據或資訊來源,與受處分人「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7條第8款之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3086   更新日期: 2021-10-1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