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59825號)
2021-10-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59825號
受處分人:俞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違反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昇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俞OO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昇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已屆業務往來之貸與期限,迄未全數收回,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第36條之1所定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或申報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昇華公司於105年5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資金貸與Cinelou Films, LLC之子公司Comedian Productions, LLC美金1,800千元,依昇華公司公告申報資訊揭露該筆資金貸與為短期融通性質;嗣於105年9月6日董事會決議變更前開資金貸與對象為Cinelou Films, LLC,資金貸與性質為業務往來。查該筆資金貸與於105年6月間實際動支美金1,500千元,截至109年6月底即已屆昇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4條所定業務往來之貸與期限48個月,惟尚有美金約1,347千元迄未收回,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以昇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俞OO先生
副本: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59825號
受處分人:俞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違反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昇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俞OO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昇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已屆業務往來之貸與期限,迄未全數收回,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第36條之1所定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或申報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昇華公司於105年5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資金貸與Cinelou Films, LLC之子公司Comedian Productions, LLC美金1,800千元,依昇華公司公告申報資訊揭露該筆資金貸與為短期融通性質;嗣於105年9月6日董事會決議變更前開資金貸與對象為Cinelou Films, LLC,資金貸與性質為業務往來。查該筆資金貸與於105年6月間實際動支美金1,500千元,截至109年6月底即已屆昇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4條所定業務往來之貸與期限48個月,惟尚有美金約1,347千元迄未收回,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以昇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俞OO先生
副本: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3086
更新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