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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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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4188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41888號
受處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09年11月3日至1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客戶洗錢風險屬性調整及資料庫建檔作業未確實依公司規定、辦理境外機構投資人(FINI)客戶開戶審查未徵提足以辨識實質受益人之資料,或既有客戶加開帳戶時,未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辦理高風險客戶審查作業,有未依期限辦理定期審查,或對法人客戶調升為高風險等級者,立即加強審查,以及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監控未含括公會所發布之態樣等缺失情事,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款、第7款、第5條第1款、第3款及第9條第5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款、第7款、第5條第1款、第3款及第9條第5款分別規定如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3.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一)客戶加開帳戶、新增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新增註冊電子支付帳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三、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及「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前款完整之監控型態應依其業務性質,納入各同業公會所發布之態樣,並應參照金融機構本身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增列相關之監控態樣。...」。
三、本會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一)對申報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案件客戶,有未變更風險屬性為高風險與未即時建檔納入內部黑名單管理、對經法務部調查局函查可疑交易之客戶,有未變更風險屬性為高風險,以及客戶於半年內出現3次疑似洗錢態樣或1年內出現5次疑似洗錢態樣交易,未依公司所訂規定將其風險等級往上調升一級等缺失,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
(二)辦理境外機構投資人(FINI)客戶開戶審查有未徵提足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資料、對國內一般法人有未確實辨識實質受益人,或既有客戶加開帳戶未對已存在往來關係進行審查,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款、第7款及第5條第1款第1目等規定。
(三)辦理高風險客戶審查作業未依期限辦理定期審查,或對法人客戶調升為高風險等級者未啟動加強客戶審查,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3目及第3款等規定。
(四)對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態樣,未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發布最新態樣增列監控項目,核有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
四、受處分人上開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本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4234   更新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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