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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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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6445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003644561號
受處分人:翁○○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公司)未於獨立董事全數辭任後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14條之2第1項至第4項、第6項……規定。」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及第165條之1所明定。
二、英瑞公司於110年7月1日股東常會選任本屆7席董事(含3名獨立董事),截至110年8月3日止,3名獨立董事全數辭任,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以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翁○○ 君
副本: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O O
    

 
瀏覽人次: 1917   更新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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