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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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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5014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50147號
受處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於110年3月25日至4月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受理法人客戶委託下單之控管機制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寄送建議股票標的資料未明確告知或標示資訊屬預測性質、未確實落實內部人員受託買賣股票利益衝突之檢核作業、未確認法人客戶有權下單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人員之身分並留存紀錄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會110年3月25日至4月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寄送建議股票標的資料予專業機構投資人,未明確告知或標示資訊屬預測性質,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 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4.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
(二)辦理內部人員受託買賣股票利益衝突之檢核作業,有未將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及依其權責可知悉客戶委託買賣明細之人員納入內部人員買賣股票利益衝突之檢核範圍、未能檢核發現營業員頻繁與客戶買賣相同股票之情形、經理人審核自己與客戶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等缺失,核違反內控標準規範 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2.規定。
(三)未確認法人客戶有權下單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人員之身分並留存紀錄,核違反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第6款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先生)、本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3484   更新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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