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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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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471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64711號
受處分人:略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於110年3月3日至3月1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缺失覆查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授權者電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委託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且屬代理開戶並同時委由代理人辦理買賣及交割者,評估委託人之單日買賣額度有超過2,000萬元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會110年3月3日至3月1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缺失覆查專案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有營業員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授權者電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規定不符。
(二)辦理受託買賣業務,對委託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屬代理開戶並同時委由代理人辦理買賣及交割者,評估委託人之單日買賣額度有超過2,000萬元之情形,核與「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22條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20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郭嘉宏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3542   更新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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