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4976號)
2021-1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4976號
受處分人:翁○○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公司)未依規定期限重(補)行公告申報109年度第3季、109年度、110年度第1季、第2季財務報告,且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0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翁○○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
一、英瑞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09年度第3季及109年度財務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於110年10月29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4492號函請該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前重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英瑞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10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以110年5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4977號函、110年6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71941號函、110年7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8836號函、110年8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1974號函、110年9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36901號函、110年9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9339號函及110年10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71365號函限期重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三、英瑞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10年度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0年9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36901號函及110年9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9339號函及110年10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71365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四、英瑞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0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0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35條至第43條之8等規定;同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自中華民國110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第2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又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本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英瑞公司前揭未依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109年度第3季、109年度、110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及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第2季財務報告,暨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0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0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翁○○女士
副本: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00364976號
受處分人:翁○○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公司)未依規定期限重(補)行公告申報109年度第3季、109年度、110年度第1季、第2季財務報告,且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0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翁○○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
一、英瑞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09年度第3季及109年度財務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於110年10月29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4492號函請該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前重行公告申報前揭財務報告,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英瑞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110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本會以110年5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4977號函、110年6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71941號函、110年7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48836號函、110年8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1974號函、110年9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36901號函、110年9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9339號函及110年10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71365號函限期重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三、英瑞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10年度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0年9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636901號函及110年9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9339號函及110年10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71365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四、英瑞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0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0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35條至第43條之8等規定;同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自中華民國110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第2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又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本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英瑞公司前揭未依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109年度第3季、109年度、110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及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第2季財務報告,暨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0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0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英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翁○○女士
副本: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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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