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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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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7774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777431號
受處分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先生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0年7月29日至110年8月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接受客戶以手機下單買入外國債券,致未留存客戶電話下單錄音檔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為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證券商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實際收取之費率(有價證券有年限者應包含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8條所明定;「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於110年7月29日至110年8月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
1、有未告知委託人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
2、有接受客戶以手機下單買入外國債券,致未留存客戶電話下單錄音檔之情事,與行為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十五)規定不符。
(二)辦理發行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承銷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對不同分公司客戶以同一網路IP位址下單申購者,未查證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並留存紀錄,未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辦理,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
(三)辦理防制洗錢作業:
1、有將應評估為高風險之客戶評估為中或低風險之情事,與內控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二)風險辨識與控管措施2.規定不符。
2、辦理客戶持續審查作業,對屬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客戶之查證作業,有法令遵循部未將檢視名單通知營業單位,致營業單位未能對客戶重新審查並評估風險,及營業部未對檢視結果名單為代理人之公司,重新審查並評估風險等情事,與內控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四)持續審查與監控1.規定不符。
3、對客戶風險等級由高風險評估調降至低風險,有未註明原因並經區督導核准之情事,未依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武擴作業手冊」壹、五規定辦理,與內控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九)規定不符。
4、辦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檢核作業,有系統程式設定錯誤,致報表未產出符合篩選條件之交易等情事,與內控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四)持續審查與監控4.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致全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3717   更新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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