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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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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35889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35889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10335889號
受處分人: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4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在期貨業任職,請副本收受者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及○月○日對富邦證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 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禁止行為所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111年1月26日查核報告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 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 17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邱○○君、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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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103358891號
受處分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及○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其業務員○○○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 「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之業務員○○○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年間於上班時間利用○○○帳戶在公司營業處所透過手機連結外網下單買賣期貨交易之情事,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CA-19320業務員管理」所訂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訂禁止行為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CA-19350期貨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之「三、 (四)禁止透過無線網路、數據機、手機等網路接取介面, 與外部網路或公司內部網路進行連結」規定,受處分人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富證管發字第1110000576號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先生)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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