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金品軒公司負責人罰鍰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6181號)
2022-06-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6181號
受處分人:蘇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品軒公司)未依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金品軒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珖量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
一、查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10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11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同年5月3日)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次依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規定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OO先生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6181號
受處分人:蘇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品軒公司)未依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金品軒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珖量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
一、查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10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11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同年5月3日)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次依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規定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OO先生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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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6-07